跨產業公司的財務報告數據引用策略

評價人員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被評價公司具有跨產業的特性時,單一產業的評價性就會發生不適用,尤其是類比產業數據的引用最常發生。該業務涉及多個行業,使基準測試和評價過程變得複雜。因此正確組合多個產業以產生有意義的結果需要經過深思熟慮的方法、明智的判斷以及謹慎應用相關行業數據。因此,本文最重要的一點是希望面對任何既定事實和情況下資料的使用方法處理這類似的個問題的策略能有所幫助。

一、避免常見的陷阱

一個常見的錯誤是,評價人員在多個產業類比公司中選擇平均值作為衡量基準,而不考慮每組的相對代表性。常見的就是採用簡單加權平均。例如,假設類比公司數據的飲用,採取類似產業的100 家公司的財務數據,而另一個分類僅採用30家公司。分配簡單平均值的 50/50 或平均值的平均值加權會扭曲數據:

        50% × 30 家公司(潛在超重)

        50% × 100 家公司(可能被低估)

基礎資料分佈不均可能會扭曲結果並導致不準確的價值結論。評價人員必須評估是否應將樣本量納入每個特定案例的分析中。

二、建議方法

組合多個產業時應考慮兩種方法:

1. 依樣本大小加權:以樣本大小加權基準資料可確保每個產業的比例代表性。使用上面的例子:

A產業:100家公司

B產業:30家公司

使用比例加權:

行業A:100/(100+30)=77%

行業B:30/(100+30)=23%

應用這些比例可以產生平衡、代表性的估值基準,進而提高可靠性。

2. 依採用目標產業平均加權。假設目標產業產生:

60% 的收入來自A產業的活動;

40% 的收入來自B產業的活動;

按比例應用估值倍數或基準來評估這些收入流可以提高準確性和特定情境的相關性。

三、背景和實際考慮

必須理解的是,沒有一種加權方法適合所有的基準指標。選擇類比公司的方法通常取決於被評價公司的指標:例如以毛利率作為類比採樣的基準。

因此建議有效使用 產業 年度財務報表比率,評價人員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應用行業基準,使他們的分析與每個評價業務所特有的事實和情況相一致。在每種情況下,專家的作用都是將數據與目標公司進行匹配,並解釋為何這種匹配以及如何合適。

四、記錄你的方法

詳細記錄選擇的加權方法至關重要。評價報告中應當說明:

        (1)為什麼選擇多個產業;

        (2)以樣本大小、收入組成或其他方法加權的理由。

        (3)這些選擇具體如何與目標公司的特質相符。

        (4)推理、邏輯和得出的結論是決定報告可信度和對其結論的依賴性的關鍵。

結論

正確組合多個 產業數據可能不僅需要簡單的數學平均,還需要仔細的評估判斷。謹慎應用樣本量、基於收入的權重或其他方法並清楚地記錄採用的理由,產生更可信、更準確的意見,進而支持作為評價專業人員的基礎。

企業價值與投資資本的市場價值

中小型企業評價

之前與國外的評價人員一起討論在企業評價中是否應該使用投資資本市場價值(MVIC)或企業價值(EV)的方法。在本文中,作者討論了這兩個概念,並闡明了為什麼人們可能會使用其中一個而不是另一個。

定義

首先就這兩類的定義先行了解:

MVIC:股權市值加上投資資本債務部分的市值。

EV:MVIC,通常進行調整以消除全部或部分現金和現金等以及其他非營運資產。

市場法

在市場法下,我們通常採用:類比公司法或可比較交易法。在使用這兩種方法時,市場數據的來源都會提供我們用於計算市場倍數的標準的定義。例如,如果市場數據顯示價格與 EBITDA、帳面淨值、本益比等的倍數,且價格定義為 EV,則我們必須遵循市場資料來源所描述的 EV 定義。

在進行衡量時,一般會考慮使用某些市場倍數來對公司進行評價的有效性,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根據市場方法計算 MVIC 或 EV都相對較簡單。

收入法

為了定義和理解如何在收入法下使用 MVIC 和 EV,一般會採用高登成長模型:

價值=貼現率-穩定成長率

其中價值指的是股權、MVIC 或 EV,右邊是穩定的收益流(例如股權淨現金流、投資資本淨現金流量),折現率和成長率穩定。

評估股權淨現金流量

價值定義:股權的市場價值。包括所有營運資產。

當我們將淨現金流折現為權益時,折現率通常使用 CAPM 或堆別法來制定。至少在理論上,我們的現金流將代表投資公司股權的投資者可用的現金。

將淨現金流量折現為權益的結果將是權益的市場價值。理論上,股權價值應涵蓋產生股權淨現金流所需的所有企業資產。這代表的是營運資金、設備、商譽等都包含在最終的股權價值中。

評估投資資本的淨現金流量

價值定義:MVIC。包括所有經營資產和附息債務。

當我們將淨現金流折現為投資資本時,我們使用根據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制定的折現率。投資資本淨現金流量衡量股東可用的淨現金流量以及向公司提供債務資本的債權人可用的現金流量。這些現金流量共同代表股權價值和投資資本債務價值。

我們通常將投資資本債務定義為有息債務,因為債務的現金流量源自於利息支出。到目前為止,MVIC 公式如下所示:

MVIC = 股權 + 有息債務

同樣,理論上,MVIC 應包括所有營運資產。此外,投資資本債務應包括公司永久資本結構中使用的有息債務。短期債務、季節性債務和相關利息支出應不計入投資資本債務計算。

MVIC 與 EV

儘管 MVIC 和 EV 都是使用投資資本的淨現金流量來計算的,但它們對投資資本的定義有所不同。

使用MVIC

MVIC常用於收益法和市場法的應用。

如果我們在將淨現金流折現為投資資本時選擇使用 MVIC,則我們承認特定資產和負債(即投資資本)被用來產生該現金流。因此,這些資產和負債應包含在 MVIC 計算中,其中包含必要的營運資金,可能包括或不包括現金。

為了從 MVIC 轉向股權,我們只需去除付息負債,得出以下公式:

股權 = MVIC – 付息負債

使用EV

EV 最常用於交易,通常在交易協議中定義,例如意向書。在實務上很看到採用EV來衡量商業價值。如果將淨現金流折現為投資資本後得出 EV 而不是 MVIC,這意味著什麼?

根據本文開頭所示的定義,EV 等於 MVIC 減去全部或部分現金或現金等價物。透過將我們之前討論的 MVIC 公式與 EV 的定義結合,我們得到以下結果:

EV = MVIC – 現金

EV = 股權 + 有息債 – 現金

如果我們選擇 EV 作為將淨現金流量折現到投資資本的結果,則表示現金(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對於產生投資資本的淨現金流量並不是必需的,因為現金不是 EV 的一部分。本質上,我們是說現金是一種非營運資產,因此應該重新計入股本。

股本 = EV – 付息負債 + 現金

結論

從本質上講,MVIC 和 EV 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現金的處理方式。根據 MVIC,如果現金是營運資金的一部分,則現金將被視為營運資產並包含在權益價值中。在 EV 下,現金(全部或部分)不可出售或不可轉讓,且不計入股權價值。

因此在國外的評價實務中,大多採用計算 MVIC。主要原因如下:

  1. 中小型企業的所有者能夠在銀行零現金的情況下經營或放心地經營他們的企業。雖然也有例外,就是收入大部分來自按單一的收入。如果按單一收入金額很大且持續收到,那麼企業可能能夠在很少或沒有現金儲備的情況下實現最佳營運。
  2. 使用 MVIC 並在報告的正常化調整部分處理任何非營運現金似乎是合乎邏輯的。如果確定企業持有過剩現金,在此狀況下是先使現金餘額正常化,以達到營運資本的最佳水準。計算股權價值後,再將多餘的現金以及任何其他非營運資產添加到股權價值中。

參考資料來源:2024 年 11 月 13 日, NACVA:QuickRead  

台灣及大中華地區主要產業數據年鑑開放預購登記

主要產業鑑價數據年鑑2023年版開放預購登記,2023年將出版2個版本,台灣主要產業鑑價數據年鑑國際標準版與大中華地區主要產業鑑價數據年鑑 中文標準版。

  1. 台灣主要產業鑑價數據年鑑 國際標準版內容為中英對照,主要內容以台灣地區主要產業權益市場Beta係數、產業風險、公開市場與非公開市場之折溢價統計、控制權之折溢價統計、主要產業主要財務比率。
  2. 大中華地區主要產業鑑價數據年鑑   中文標準版主要內容為主要台灣地區之產業權益市場Beta係數、產業風險、財務風險、公開市場與非公開市場之折溢價統計、控制權之折溢價統計、公開發行以上企業評比(企業穩健度、營業額前50大企業、營業利益前50大企業、純益率前50大企業、每股盈餘前50大企業、股東權益報酬率前50大企業)、主要產業主要財務比率、近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大陸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權益市場主要產業Beta係數、大陸地區主要產業主要財務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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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結論覆核報告上線

為配合本公司評價報告覆核系統上線,並提升評價報告之品質與對報告使用者之保障。舉凡是本公司表定收費之評價報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該評價報告之價值結論通過系統覆核者,皆會再附上覆核報告。只要本公司之評價報告附有覆核報告者,該報告在評價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皆有一定金額之保障,以維護報告使用者之權益。

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系統升級

本公司開發之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系統,2022年4月2日起將系統升級,升級後將納入 REAL OPTION 功能。將會讓評價工具的

觸角更深入!長久以來,本公司對於評價秉持著讓市場及產業數據來確認價值的精神,極力避免人為操作價值結論,讓評價標的價值可以忠實表達。因此著手建置評價資料庫及開發評價系統。
結合國內外的各種評價方法,並納入系統計算,並搭配當期市場的產業數據,讓評價人員不必再拘泥於評價工具的選擇與計算,只需要專注在資料收集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因此藉由本公司之”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系統”,可降低計算錯誤以及錯用不當的評價方法機率。
加入 REAL OPTION 工具後,結合原有的成本、市場、收益三大面向各種評價方法,在不同的計算因子下,企業評價將會有至少162項,無形資產評價將會有至少225項的價值結論。
還可以輸出該價值結論的計算流程,協助評價報告的繕寫。

本系統也會每年配合新的評價方法或準則修訂,增加更新系統。結合本公司的資料庫,讓評價作業可以做到真正的由產業數據來決定評價標的的價值。

新加入功能

評價報告使用者保護機制

2013年為了讓台灣的評價結論可以貼近反映台灣當地的真實價值,我們開始研究建置屬於台灣的評價專用資料庫,在2015年我們完成了建置,除了評價作業使用外,也提供證券投資風險規避及投資時點及產業的參考依據,獲利達20%以上。

2017年,為了對於企業管理風險掌握,從本公司的資料庫研發出企業診斷與風險衡量系統。

2018年為了讓專利及無形資產的價值衡量可以真正有效發揮,讓專利後續維護能夠有更進一步的決策依據,我們參酌德國及韓國智慧財產局制度,研發了專利及無形資產風險衡量系統。

2019年,為了讓評價可以擺脫人為操作的問題,讓市場數據來決定呈現標的真實價值,我們建置了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系統,結合本公司的評價資料庫及風險衡量系統,只要輸入基本數據參數,就可以呈現各種評價方法及價值結論,還可以持續擴充評價方法。並且在2021年取得中華民國專利。

鑒於近五年來,會計簽證及評價產業的瑕疵,為了維護報告使用者及投資人的權益,我們設計了保護機制。只要是本公司或是聯盟業者出具的評價報告,並經過本公司之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企業及無形資產診斷及風險衡量系統檢測以及評價報告覆核機制,將有新台幣250萬起之保障。除了有效提高評價報告品質外,更可以有效降低報告使用者的風險。

保護機制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碳費及碳權資產的衡量

當碳排放受到國際重視之際,對於溫室氣體的管控也逐日升溫。對於碳管理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四種:減量目標、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效能標準、課徵碳費或碳稅。目前台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只有授權減量目標、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效能標準三個政策工具,對於課徵碳費或碳稅也正在規劃當中。相較於其他已經執行國家,台灣目前是相對落後,但也正在急起直追。本篇將針對如何去計算衡量對於企業所擁有的碳權資產進行簡介。

對於溫室氣體排放,常見主要依據為 ISO 14064-1 或 ISO 14067 兩個標準衡量。必須要先衡量企業每年的經濟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再減去因採取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或是國家核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後,剩下的部份再去計算碳費或碳稅。若是減除後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為負數,則形成碳權或是碳資產。此時這些碳權或是碳資產則可認列為資產並進行交易。

對於國家核定的碳排放量就不用贅述,接下來就談談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在 ISO 14064-1 的規範中,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為下列10項。

  1. 能源需求和使用之管理;
  2. 能源效率;
  3. 技術或過程改善;
  4. 溫室氣體捕集及封存於溫室氣體儲存庫;
  5. 運輸和旅行需求之管理;
  6. 燃料轉換或替代;
  7. 造林;
  8. 棄物減量;
  9. 使用替代燃料和原物料(AFR)以避免廢棄物掩埋或焚化;
  10. 冷媒管理。

其中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也是會產生溫室氣體排放,依據 ISO 14064-1 規定,也必須納入計算。

碳權資產的公式:

[(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 – 措施本身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或國家核定排放額度 – 企業本身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 × 單位碳費 = 碳權資產或碳稅

公式計算不複雜,因為複雜的是溫室氣體計算。除了請外部的認證公司外,未來中小企業也可以藉由自己的管理系統來達到計算衡量的目的,相關技術本公司將在12月公開。

圖片來源:綠色和平

減碳技術的導入與碳排放碳權管理 (五):碳權資產價值衡量

當導入減碳技術並且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後,接下來就可能產生碳權資產。對於碳權資產管理又是另一個課題。

一個通過驗證後的碳排放管理制度所產生的碳權資產收益,最長可以達10年。若是採用的減碳技術加大減碳力度,每年碳權資產將是呈現成長的趨勢。此時對於碳權資產每年的價值就必須重新計算,透過碳權資產的價值衡量,除了可以確認碳權資產價值外,還可以藉以檢視碳排放管理制度,給予適時的修正。

對於碳資產價值的衡量,主要來自兩方面。

  1. 原始既有之碳權資產
  2. 減碳技術導入後產生的碳權資產

原始既有之碳權資產,主要是由產業特性所產生。如造林業、綠色能源產業等,本身並不產生二氧化碳或是碳排放微乎其微,甚至本身就是固碳事業,因此每年就有相當可觀的碳權資產可供利用。例如造林業,透過樹木的種植,除了固碳之外之碳權資產外,尚有濾碳產生的碳權資產;綠電事業如水力發電,則是利用動能位差發電,不曾產生二氧化碳,因此同樣的電能基礎的碳權計算,就產生了碳權資產,甚至消費者也因此無須將其計入碳排放。

減碳技術導入後產生的碳權資產,主要是導入減碳技術後,扣除既有使用額度後所產生的碳權資產。透過定期對碳排放管理制度檢視減碳效益外,再透過鑑價技術針對碳權進行價值衡量。但是此時對於價值衡量時,就必須再針對減碳後的產生物處理扣除,方可確定該碳權資產價值。

因為在現階段的減碳技術中,對於減碳後的產生物,至少有90%無法有效再利用,就如同核廢料般,將成為另一個環保問題。

但是不可否認的,碳權資產將是一個必須注意的課題,衡量碳權資產價值,將會為企業帶來額外的效益與收入。

藉由減碳技術的導入,碳排放管理制度,碳資產價值衡量,三項到位才可為整個減碳流程創造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