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碳權標的

目前碳權的認證機制主要分為:

1.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

2.國際自願性減碳(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簡稱VCS)

CDM與VCS所認可的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涵蓋範圍,從水力發電、風力發電、使用替代能源到提升工業效率。計畫要獲得認可的前提是,計畫發展者必須要證實此減量計畫具有「外加性」,也就是必須證明若是無此減量計畫的情境下,溫室氣體減量不可能發生。這是透過經核准的方法,計算減量計畫所預估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減去理論上「基線情境(business-as-usual)」的排放量。

減量計畫一旦註冊成功了,就可以核發「經驗證的減量額度(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簡稱CER)」;每一單位的CER等同於減少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的排放。

已開發國家可以購買這些CERs,或是稱為抵換額度(offsets),來達到他們的京都議定書減量目標。一般企業也可以購買CERs來達到符合一些強制性減量交易機制的規範(像是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 ETS),或是符合自願性的減量機制。

目前碳權的標的

  1. 造林
  2. 減少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

案例:

1.正隆紙業透過將造紙廠廢水處理產生的沼氣純化,轉做蒸汽鍋爐燃料進行熱能回收,成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進而通通過VCS認證取得碳交易權,

2.嘉南實業公司興建之西口水力發電廠,利用烏山頭水力發電廠利用烏山頭水庫與送水口處24餘公尺水頭高度差,產生水力發電,開啟了民間投資水力發電廠的先例。

3.美國特斯拉,因電動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衍生出碳權。

4.造林:利用造林方式回收大氣中二氧化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陸續推動之造林計畫,例如台糖公司利用離蔗土地配合造林,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生態造林的綠境區,增加淨化空氣品質、涵養水源、生物多樣性維護及碳吸存等經濟效益,造林種植樹種以經濟林木為主,包含印度紫檀、無患子、桃花心木、白千層、樟樹、桉樹、烏心石、相思樹、南洋杉、臺灣櫸、小葉欖仁、福木等多種樹種。

未來配合我國減碳四法(包括「能源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溫室氣體減量法」及「能源稅法」),並以「可量測、可報告、可查證(Measurable, Reportable, Verifiable, MRV)」之盤查、登錄、查證制度,台灣有機會在2021年年底前建碳交易平台。屆時相關的衡量,如碳權價值、碳排量衡量、減碳技術價值衡量與導入,將是業界必須提前佈署準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