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產業—電視產業之評等與鑑價

繼前篇文創產業—電影視業之評等與鑑價之後,本篇就來探討電視產業之評等與鑑價。

電影的產製過程與電視節目類似,唯一不同的差異在於其成本高、製作時間長、工作團隊龐大、外景拍攝廣泛,製作規模通常數倍於電視節目。

除了成本規模的差異外,對於電視節目的收入來源及規模也與電影有差異。因此在評價進行中,須對該收入之來源做合理之衡量,必須先了解整個電視產業鏈的結構,進而去設計相關的診斷因子以及估計價值流量。附圖為本公司資料庫中電視產業的產業鏈。進而搭配本公司設計專用之評等模型,以製作人、導演、演員、編劇、製作公司、播放時段、播放頻道等做為模型因子,進行評等,最後再據以決定價值結論。

電視節目產業鏈
電視節目產業鏈

因此在評價上國際評價準則也在2020年版建議採Distribution Method衡量。但是在諸多的風險因子考量之下,也會產生諸多的結論。在中眾多結論中,如何去選擇適當的價值就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為了解決這問題,診斷及評等模型此時就可以派上用場。

就整個評價流程,則會建議:

  1. PFI建議用第一芝加哥法及編製,並考慮反映收入來源主要財務效益狀況;
  2. 折現率建議採用MCAPM或是 Ibbotson 堆疊法,避免採用WACC或WARA,因為採用WACC或WARA則會陷入財務資訊因子欠缺之困境,會造成價值暴衝,脫離正常效益;
  3. 評價方法則採Distribution Method,並就其結果與過去同時段、類似之節目狀況相互比較分析;
  4. 最後再搭配二項式定理或是實質選擇權法,並就各階段可能發生的狀況找出最佳的評價值
  5. 或是依據評等結果選擇決定最後價值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