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及碳權資產的衡量

當碳排放受到國際重視之際,對於溫室氣體的管控也逐日升溫。對於碳管理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四種:減量目標、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效能標準、課徵碳費或碳稅。目前台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只有授權減量目標、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效能標準三個政策工具,對於課徵碳費或碳稅也正在規劃當中。相較於其他已經執行國家,台灣目前是相對落後,但也正在急起直追。本篇將針對如何去計算衡量對於企業所擁有的碳權資產進行簡介。

對於溫室氣體排放,常見主要依據為 ISO 14064-1 或 ISO 14067 兩個標準衡量。必須要先衡量企業每年的經濟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再減去因採取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或是國家核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後,剩下的部份再去計算碳費或碳稅。若是減除後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為負數,則形成碳權或是碳資產。此時這些碳權或是碳資產則可認列為資產並進行交易。

對於國家核定的碳排放量就不用贅述,接下來就談談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在 ISO 14064-1 的規範中,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為下列10項。

  1. 能源需求和使用之管理;
  2. 能源效率;
  3. 技術或過程改善;
  4. 溫室氣體捕集及封存於溫室氣體儲存庫;
  5. 運輸和旅行需求之管理;
  6. 燃料轉換或替代;
  7. 造林;
  8. 棄物減量;
  9. 使用替代燃料和原物料(AFR)以避免廢棄物掩埋或焚化;
  10. 冷媒管理。

其中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也是會產生溫室氣體排放,依據 ISO 14064-1 規定,也必須納入計算。

碳權資產的公式:

[(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措施 – 措施本身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或國家核定排放額度 – 企業本身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 × 單位碳費 = 碳權資產或碳稅

公式計算不複雜,因為複雜的是溫室氣體計算。除了請外部的認證公司外,未來中小企業也可以藉由自己的管理系統來達到計算衡量的目的,相關技術本公司將在12月公開。

圖片來源:綠色和平

如何面對CFC的衝擊–CFC執行簡介

2022年台灣地區將開始執行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簡稱CFC),因此對於有透過境外公司交易或是節稅的個人或企業皆會受到影響。

但是對於相關法律的條文卻相當紊亂,讓人很難解讀。甚至讓平常在處理相關稅務事務的會計師也看不懂。但就這點,本人就簡單濃縮簡述說明。

  1. 低稅負國家之認定
    • 除了常見的免稅天堂外,只要當地的所得稅率低台灣稅率的70%者(目前就是低於14%),就是被認定為低稅負國家。
  1. 哪些人須納入CFC計算課稅
    •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企業內之員工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
    • 對低稅負國家公司具有一定控制力。
    • 對低稅負國家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
  1. 個人得豁免適用CFC計算
    • 當年度,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持有的全部境外公司盈餘或虧損低於新台幣700萬元,就可免適用CFC計算。
  1. 對於當地實質營運活動之認定須符合以下規定:
    • 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 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

知道了前面四項關鍵,接下來該如何去規劃應該就很清楚了。至於該如何去突破?目前至少有2個方法,有機會再一起討論。

會計師事務所,因為CFC也增加了這方面的簽證業務,建議就是查核前請把標的企業章程讀清楚,以及理解各國家地區的法令,再執行查核。如此可以節省不少工作上的困擾。

淺談固定資產評價—機器設備、儀器評價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

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經濟壽命)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機器設備、裝卸設備、倉儲設備、售氣及輸氣設備、模具設備、水電設備、冷凍設備、漁船設備、電腦通訊設備、試驗設備、污染防治設備、運輸設備、船舶設備、碼頭設備、飛航設備、辦公設備、營業器具(觀光飯店業適用、機具設備、遊樂設備、景觀園藝、租賃資產等)。 在台灣因為有不動產估價師法,因此對於

土地及房屋建築部份再另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處理。 而固定資產評價會採用:

  1. 成本法:重製/置成本法,其中的重製/置成本則會採

(1)直接法 (2)物價指數法 (3)重置計算法 (4)綜合估價法 (5)重量估價法 (6)類比估價法。 等方法衡量計算。

2.市場法:直接比較法、因素調整法、成本比率調整法、直接收購法。

3.收益法:現金流量折現法。

當價值確認後,對於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確認,坊間及會計業常會拿財政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做計算依據。但是若依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則會造成資產過分高估。主要是因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的編制是以國稅局課稅為目的,因此會考慮課稅的因素而把耐用年數拉長,藉以讓折舊費用降低,進而提高收益的認列。因此在耐用年數攤提時採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則必須再調整耐用年數,讓固定資產的實際耐用年數可以真實呈現。

由於固定資產評價主要是用於市場交易之參考,因此在實際操作上會建議修先採用市場法作為計算衡量依據,其次才為成本法。

評價工作指引

為配合本公司評價系統專利,以及評價人員和報告使用者保護機制,並解決目前台灣評價準則規範不足及難以執行之問題。特依據遵循參考國際評價準則IVS以及國際鑑價分析師NACVA之Professional Standard,訂定評價工作指引。

本評價工作指引分為

  1. 企業評價工作指引;
  2. 無形資產評價工作指引;
  3. 評價覆核工作指引。

以作為本公司及合作夥伴之作業參考方針。工作指引之下載,目前僅供本公司工作人員及合作夥伴使用,恕不提供非本公司合作對象下載使用。

https://is.gd/yvIH72 https://is.gd/3pjmxe https://is.gd/PRtTRj

如何有效降低疫情造成的損失

2021年8月20日下午4:00,本公司將為本公司之鑑價及顧問服務客戶提供為時約一小時的特別線上講座,日前收到連結的朋友請連結上線。

本次內容係以如何有效降低因為疫情造成的損失,並且為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疫情而是先做準備。內容不會有理論說法,完全以實務上的操作為主,並附上操作案例解析。

針對本次講座,也特別把屆時上課教材內容上線供下載,但是內容中為保護本公司客戶權益,實務操作將在線上課程中演示,將不會出現在下載的教材中。

教材下載連結:https://reurl.cc/KA7xyR

下載時間至2021年8月22日止

希望透過這次的講座,可以對您的企業度過疫情衝擊有所助益。

如何利用從財務報表及財務資料庫 察覺財務舞弊的跡象

坊間對於財務報表有句警語:如果一家公司與同業相較,同時有「應收帳款天數過高」與「存貨天數過低」這兩個指標,做假帳的機率高達9成。

從實證上來看確實是有案例,但是除了這2個指標之外,其實還有其他操作的項目,例如

  1.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 長期投資
  3. 現金
  4. 預收款項
  5. 預付費用
  6. 其他資產
  7. 同業或股東往來

因此市面上就有資料庫軟體業者建議使用它們的信用評等,不然就是使用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財務報表比較資料庫。這些工具都是目前市面上可應用的,但是還是有使用上的不便與障礙如下:

  1. 資料庫軟體業者的信用評等,必須付費(應該的),費用不低,而且比較基礎較難掌握;
  2. 公開資訊觀測站,引用為公開發行以上企業,營業規模跟一般中小企業差異過大;
  3. 以上資料庫的使用,使用者必須先就調整財務報表,讓比較基礎一致。

因此光是 KEYIN 自己的財務報表就是一番工夫,後面的調整又是一個問題。為了克服前述問題,於是在2018年開始從本公司的產業資料庫中的財務比率資料重新整合,開發出企業診斷及風險平等系統。只要使用者把自己的財務報表輸入,再選擇產業,比較結論即可產生,無須再做事前的比較基礎調整。

除此之外,對於目前以產業別作為分類外,我司還業界首創加入了以產品別作為比較基礎,可以讓您進一步明確掌握比較差異。

藉由產業類別的產業平均或是產品別的產業平均來比較,將可為經營管理、授信及投資決策,帶來更具體並且明確的依據。再搭配其他先進的指標理論,將會有進一步的助益。

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系統

今年8月1日(2021/8/1),本公司研發的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系統正式取得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只要將要求的基本資料輸入後,系統將會自行計算並且判斷出價值結論。

但是跟目前市面上已經有的系統有何差異?本套系統所產生的價值結論,是以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為計算基礎,後端結合本公司的評價數據資料庫及風險評估模組、評價計算模組,其中計算模組具備有:

成本法:重製置成本法、物價指數調整法、資產法等;

收益法:現金流量折現法、超額盈餘法、Green Field 法、Distribution Method、資產收益法等;

市場法:類比法、EV法、MVIC法等。

後續9月將會再加入rNPV、Real Option、Black-Scholes Model等,持續擴充。

有別於市面上僅有的重製/置成本法、簡單且限制產業的現金流量折現法紀算模組。除了可由系統判斷外,也可以展開由使用者自行決定採用評價方法及價值結論。

正常資料下每次評價的價值計算因為結合共種計算因子組合,將有超過100個以上之計算結果。未來的評價人員,將可以專注在資料的正確、收集與判斷,讓評價人為的干擾降到最低,讓數據及證據來決定結論。並且降低時間成本!

減碳技術的導入與碳排放碳權管理 (五):碳權資產價值衡量

當導入減碳技術並且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後,接下來就可能產生碳權資產。對於碳權資產管理又是另一個課題。

一個通過驗證後的碳排放管理制度所產生的碳權資產收益,最長可以達10年。若是採用的減碳技術加大減碳力度,每年碳權資產將是呈現成長的趨勢。此時對於碳權資產每年的價值就必須重新計算,透過碳權資產的價值衡量,除了可以確認碳權資產價值外,還可以藉以檢視碳排放管理制度,給予適時的修正。

對於碳資產價值的衡量,主要來自兩方面。

  1. 原始既有之碳權資產
  2. 減碳技術導入後產生的碳權資產

原始既有之碳權資產,主要是由產業特性所產生。如造林業、綠色能源產業等,本身並不產生二氧化碳或是碳排放微乎其微,甚至本身就是固碳事業,因此每年就有相當可觀的碳權資產可供利用。例如造林業,透過樹木的種植,除了固碳之外之碳權資產外,尚有濾碳產生的碳權資產;綠電事業如水力發電,則是利用動能位差發電,不曾產生二氧化碳,因此同樣的電能基礎的碳權計算,就產生了碳權資產,甚至消費者也因此無須將其計入碳排放。

減碳技術導入後產生的碳權資產,主要是導入減碳技術後,扣除既有使用額度後所產生的碳權資產。透過定期對碳排放管理制度檢視減碳效益外,再透過鑑價技術針對碳權進行價值衡量。但是此時對於價值衡量時,就必須再針對減碳後的產生物處理扣除,方可確定該碳權資產價值。

因為在現階段的減碳技術中,對於減碳後的產生物,至少有90%無法有效再利用,就如同核廢料般,將成為另一個環保問題。

但是不可否認的,碳權資產將是一個必須注意的課題,衡量碳權資產價值,將會為企業帶來額外的效益與收入。

藉由減碳技術的導入,碳排放管理制度,碳資產價值衡量,三項到位才可為整個減碳流程創造最大效益。

減碳技術的導入與碳排放碳權管理 (四):碳排放管理制度導入

對於碳排放管理制度在2008年開始受到各國重視,但是在台灣因為非世界組織的會員國,因此不到2年就消聲匿跡。直到今年因為氣候變遷嚴重,以及各項法令目標到期,再次被拿出來討論。

對於碳排放管理準則而言,主要的為ISO 14064 及 PAS。 本章節就先就ISO 14064作簡介。因為該準則內容相當多,因此僅就執行面的部份介紹,其他部份有機會再討論。執行步驟大致如下:

  1. 組織應應用並建立文件管理流程,並決定將哪些排放項目納入其溫室氣體盤查清冊。
  2. 書面化制定原則及定期出具報告,內容包括鑑別與組織營運相關的直接和間接溫室氣體之排放和移除。並將溫室氣體查檢類別分為六類:
    1.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移除;
    2. 輸入能源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3. 運輸中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4. 使用產品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5. 與使用產品有關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6. 其他來源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等。

  3. 定期出具的報告中,內容應有:
    1. 報告之目的與目標內容包含組織的溫室氣體政策、策略或方案,及適用之溫室氣體方案;
    2. 報告之預期用途與預期使用者;
    3. 準備與製作報告之整體與特定責任;
    4. 報告之頻率;
    5. 報告架構和格式;
    6. 報告涵蓋之數據與資訊;
    7. 報告取得與傳播方法之政策。

因此著重在數面制度的制定與日常碳排放管控的執行結果書面化呈現。因此對於企業要導入這一套系統,若是企業本身已經有內部控制及會計管理制度者,只要輔導規劃人員具備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ISO相關知識者,單就制度面作調整,即可快速銜接適用。

若是企業並未具備這些制度者,建議可以先從會計管理先著手,就日常流程中去檢視調整,進而到生產單位及管理單位。千萬不要拿外部顧問手上的制度直接導入,直接導入的結果將是人仰馬翻,效果不彰,甚至無效。

由於台灣預計再2023年開始課徵碳稅,相關的管理制度也還不成熟。2008年環保署規劃也相關草案(詳附圖),但是最後該如何執行,就不得而知。不過在無所是從的狀況下,建議可以直接先就基本制度建立做起,然後通過國際認證直接在國際碳權交易平台上交易,或是靜候政府公布後續的認證辦法。